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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盈彩票下载微财经”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3-07-09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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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深度


聚焦财经领域热点


以政策宣贯助力财务工作质效提升
-FINANCIAL-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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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政策追踪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内容提要:为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具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11号)

内容提要: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99号)

内容提要: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更好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加强组织实施三方面做如下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力争实现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诚信守法、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健康发展;主要措施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党建引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规范、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的日常监管、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支持服务和依法惩治涉税专业服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组织实施的举措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和不断创新监管和服务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内容提要: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事项的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湖北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需要实地查验的情形除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纳税人符合相应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一千万元、一亿元、十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财税要闻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审计质量提升,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此办法。办法指出,国有企业及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快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同时,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轮换、信息披露、审计委员会职责等重点事项作出规范,明确财政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


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指引 完善REITs大类资产审核要点及信息披露要求

内容提要: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REITs审核关注事项指引,突出以“管资产”为核心,进一步优化REITs审核关注事项,明确产业园区、收费公路两大类资产的审核和信息披露标准,提高成熟类型资产的推荐审核透明度,加快发行上市节奏,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指引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原则,着力构建符合REITs特点及规律的审核和信息披露体系,结合产业园区、收费公路等大类资产行业特性,从项目合规、历史运营以及评估参数设置等多维度细化了两大类资产的审核关注重点,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高效性。下一步将继续按照“成熟一类、推出一类”原则,分步推出仓储物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大类资产审核及信息披露规则,建立健全透明和可预期的审核注册标准,重点关注资产及项目运营质量,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发布《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内容提要:《方案》共五方面18项工作举措,重点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融资服务机制,实行科创企业“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大幅缩短科创债审核注册时限。二是扩大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持续发挥中央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优质企业发行科创债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领域企业发行REITs。三是提升科创债交易流动性,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研究推出科创债ETF,给予优质科创债通用质押式回购融资最高档折扣系数等。四是健全科创债评价考核制度,将科创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和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指标。五是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与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委的沟通会商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对科创债融资主体、中介机构、投资机构、增信机构等提供政策支持。


国资监管




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暨并购重组工作专题会

内容提要:会议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以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为契机,主动运用并购重组手段促进资产和业务布局优化完善,提升国有资源运营配置效率。下一步,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开展并购重组,助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同时锁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点任务,以更加务实有力的行动做优基本面、夯实基本功,为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更好发挥作用提供坚实支撑。





政策解读篇




政策:《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读:为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建议详细阅读《指引》的内容,以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其中延续实施的重点税费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来源:安永

政策:《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11号)


  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以下简称“国税10号公告”,即《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可在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申报)或9月份(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23年6月21日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事项予以公告。即,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亦可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即次年5月底前)申报享受尚未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并缓解资金的压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在上半年内产生了大笔研发费用,可考虑在7月份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安永





热点答疑篇





问题1:如何判断公司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

解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适用主体普适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来源:湖北税务


问题2:企业已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但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主体普适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来源:湖北税务


问题3: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解答:可以。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3+4-5-6-7-8 行≤0时,本行=0。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湖北税务


问题4: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适用主体普适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5: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适用主体:普适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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